:编剧自己完成创作,之后再找制作方购买。这种情况下,合约签署通常属于权利转让,比如转让拍摄权(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动画、游戏等)。不过,转让是有期限的,到期之后权利回到编剧手里。在转让期限内,制作方拥有剧本的使用权,但编剧始终拥有著作权。
:制作方找到编剧,按照制作方提供的思路、要求、创意、人物关系、新闻事件,或在制作方购买的小说基础上,甚至在一个原创剧本上进行再创作、改写等,这些情况都属于委托作品。作品完成后,制作方支付了全部稿酬,那么著作权全权归制作方所有。
:在体制内的情况,如电视台的在职编剧,在职务期内,其所有的创作皆归单位所有,无论原创还是委托。但现在编剧大多自由化,这种情况越来越少。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所有,同时编剧、导演、摄影等具有署名权,有权获得报酬。如果剧本可以单独使用,如编剧写出一个电影剧本,他/她不仅可以在电影上看到自己的名字,还可以对剧本进行其他处理,如售卖或授权他人拍摄等。
编者按从金庸、古龙、梁羽生的武侠小说,到琼瑶、张爱玲谱写的爱情童话,再到J.K.罗琳的奇幻文学《哈利·波特》……热门小说被拍成影视剧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有的小说被改编成剧本并出版后,原作者却与改编者之间因为“改编作品是否有权出版”发生了纠纷。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月9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钟亚伟)近年,“剧本杀”成为深受年轻群体追捧与喜爱的娱乐项目,越来越多人参与到这种线下游戏中。“剧本杀”剧本的权利人是不是一定就是著作权登记人,剧本执笔人拥有哪些权利?业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
近期,有很多编剧朋友都向笔者咨询一个问题,就是在影视公司与自然人编剧共同创作的情形下,当影视公司方擅自将创作完成的剧本拿去进行版权备案登记,该行为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编剧的著作权?
一个完整的影视作品,是由许多其他不同的元素组合而成的,如剧本、台词、作曲、摄影等,与此k8凯发官网同时,还有演员、配音演员、艺术指导、制片人、投资者、导演、监制人等众多创作人员及团队的参与,影视作品组成元素过多、参与方复杂,使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情况混乱、难以理顺。
长期以来,我国影视行业中“重导演,崇明星,轻编剧”的行业之风盛行。作为影视作品创作的源泉,编剧的地位并未受到应有重视。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阎晶明就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与此同时,多位文学界、影视界人士纷纷发声,围绕话题各抒己见。
当今社会,关键影视剧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解压方式,很多优秀的影视作品都让我们津津乐道,对应影视剧公司来说,拍一部好的影视剧会消耗很大成本,同时也会换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今天,大量的影视作品被人录播、传播,对影视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下面北京标美知识产权就为大家讲述一下剧本版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最近先后有几个小说作者打电话给我,问的都是同一个问题。他们的小说要卖影视版权,合同中都有一条,影视公司拥有剧本,电影,电视等版权,并有权在此类版权基本上进行二度开发,无需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封面新闻记者 张杰近年来,不尊重甚至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况屡有发生,比如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往往只注重突出导演和演员,很少提及编剧,在制作海报、预告片等宣传物料时经常不写或者将编剧的名字写在很不明显的位置。
权利人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著名武侠小说作家步非烟出席版权论坛,并进行《关于二次创作与衍生版权的几个疑问》主题发言,全文如下: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著作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报记者采访了第九至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原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请他谈谈对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近几年剧本纠纷很多,编剧维权事件接二连三,张雅文关于《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的侵权诉讼;麦家关于《暗算》署名权的诉讼;电视剧《牟氏庄园》女编剧王伊因向剧组讨薪而遭制片方人身安全威胁的事件;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案;乐视影业与光线影业、小说《何以笙箫默》作者顾漫的电影改
导读:影视作品进入工业化生产时代后,每年有海量「类型片」涌入市场,产量加大导致剧情重合率高,这让「抄袭」由个案问题成为市场问题。此时,编剧或制片方仅靠合同来保护版权显然不够,必须及时办理版权登记,掌握受法律保护的证据。
徐峥客串电影《您好,北京》被曝“强占”剧本版权,被诉公司称已购买该项目
↑电影《您好,北京》宣传海报。10月以来,演员王鹤鸣多次公开发声维权称,定档11月18日的电影《您好,北京》由他开发,剧本由他和其他三名编剧共同策划制作,他拥有著作权。
在一些短剧社群,经常出现这样一幕:一边是编剧在推销自家剧本,另一边是短剧制作公司寻觅优质剧本。多位短剧从业者告诉新榜编辑部,有的剧本来自公司内部自产,还有大量剧本采买自独立编剧和剧本工作室,目前市场上剧本供应量越来越大,但精品剧本仍供不应求。
国内影视行业发展至今,一直没能解决,常年有争议产生的环节,是编剧的权益问题。作为几十年的老编剧,中国电影文学编剧学会会长汪海林感慨,国内的编剧权益问题,目前仍是这个行业中非常落后的一环,在国外影视行业里,编剧通常都有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比如在日本,编剧叫做“上位授权人”,拥有知晓拍摄情况的权利,而在美国就更不用说,编剧是最为核心的权力人物,在这种共识下,美国编剧往往会成立自己的公司,用剧本去做招投标,一旦成功,就有投资直接给到编剧公司,“这种机制才形成了目前看来世界上最先进的,长剧生产创作机制,他们的整个行业购销是围绕着剧本。”
近年来,不尊重甚至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况屡有发生,而编剧的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知名编剧蒋胜男递交了一份关于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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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是剧本的创造者和著作权人,而剧本是影视作品的基础,编剧的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现实中编剧却往往得不到重视,其著作权也频频受到侵害。
随着,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开幕,我们正式迎来了“两会时间”。每年,代表委员们的发言反映着相关行业的发展新方向和新趋势。
本报记者 倪兆中 北京报道近年来,文化影视领域不尊重甚至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况屡有发生,而编剧的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关注到这一现象,带来了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的提案。